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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    重大傷病注意事項

    mandy   發表於 2007/7/2 21:25:56



重大傷病證明卡申請、換發注意事項 一、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詳細公告範圍疾病可由傳真回覆系統或本局網路取得。 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305200 網址:/webdata/webdata.asp?menu=3&menu_id=56&webdata_id=396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本局網站或本局傳真回覆系統取得,網址:/webdata/AttachFiles/Attach_1318_1_chi34-1.doc 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543900,)。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三)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IC卡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1. 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另初次申請或領有三個月期限後申請再次評估者須再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word檔) (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及相關檢查資料。 2. 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二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需註明傷病原因及詳填各創傷部位分數。 3. 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註明造成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請詳填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word檔)(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及附二十一天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再次申請者,請附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 4.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須檢附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5. 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X光片、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請洽勞保局給付處辦理)、從事粉塵工作證明(請洽勞保局承保處申請異動資料)。 6. 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三、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一)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 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四、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二)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五、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於健保IC卡: (一)除特殊疾病類別(第6類)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之重大傷病證明資料一律登錄於健保IC卡內,登錄的資料包括重大傷病的疾病代碼、有效期限起、迄日等。 (二)自94/3/1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可於就醫時請醫療院所協助更新或請自行至本局各分局、聯絡辦公室之公共資訊服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讀卡機更新健保IC卡,如卡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三)持健保IC卡至醫療院所看診時,醫療院所讀取健保IC卡重大傷病註記,必須配合醫師卡才能讀取重大傷病代碼、有效起迄日期,經醫師診斷當次就醫確屬重大傷病或其相關治療,才可以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六、重大傷病證明遺失或損壞時如何申請補發 (一)特殊疾病類別領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遺失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分局(各地區全民健康保險分局均可)申請補發,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書可由傳真回覆系統取得或至健保分局現場填寫,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544900    (二)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已登錄健保IC卡者,健保IC卡遺失或損壞時,請依「健保IC卡管理須知」規定,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採郵寄辦理者檢附影本 )請領健保IC卡。 備註: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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