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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son   發表於 2010/6/14 9:49:52



【聯合報╱記者劉惠敏/台北報導】 從各國進口茶葉,在台灣包裝販售,就是「台灣茶」?未來不可能再「魚目混珠」了。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昨天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的原產地標示,未來混裝、非加工變形食品必須更清楚標示原產地。 食藥管局昨天預告修正「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外包裝標示原產地」,食藥管局科長劉芳銘說,未來新規定,進口食品在台灣進行混裝,必須看內含量高低,依序標示原產地,比如越南、台灣混裝的茶葉,必須兩者都標示,其他如餅乾、糖果、香菇等常見混裝再販售的食品,都得依規定標示。 另外如進口茶葉,在台灣經過加工製成茶飲、茶包,或進口麵粉但在台灣製成麵包,這類「實質轉型」的食品,依照國際規範,仍可標示原產地為台灣。但是僅經過簡單乾燥、稀釋、切割或混合包裝等這類「非實質轉型」的食品,仍須標示進口的原產地,例如進口丁香魚乾燥魚乾,進口鱈魚切成魚片,都還是要依進口的國家標示為原產地。 劉芳銘說,大蒜、香菇、竹筍、梅、李、茶葉、稻米、花生、金針等9項農產品,因其特性,須依據農委會公告的原產地認定基準,如進口生鮮茶葉,不論冷藏、冷凍、乾、發酵、未發酵,即於台灣經自然乾燥、發酵後製成烏龍茶葉,雖然口感改變,但仍以其收割或採集的國家標示原產地。 原產地標示的相關規範,最快將於明年初實施,未標示齊全者,依法可罰3萬到15萬元,標示不實者,未來可罰4萬到20萬元。 【2010/06/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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