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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論壇 → → 重大傷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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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quote]引用linda的文章:重大傷病標準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要看診斷疾病名稱或嚴重程度。 中央健保局對重大傷病的定義為高醫療費用及需長期治療的疾病。全民健康保險法更明文規定,凡是經認定為重大傷病患者,得申請重大傷病卡以免除部份負擔,其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減輕龐大的醫療費用對病患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六、慢性精神病、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型及染色體異常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十六分以上者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十四、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九、職業病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二十四、痲瘋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二十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 二十九、運動神經元疾病其殘障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 三十、庫賈氏病 三十一、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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